新京報訊(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韓舒同 高磊)夫妻一方去世后,在世配偶通過“買賣”方式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轉移給某個子女,其他子女往往以“惡意串通、損害繼承權”為由,請求法院確認合同全部無效。日前,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案件,最終判決合同部分無效。
申某與李某是夫妻,育有申大、申二兩子。二人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通過房改政策購買案涉房屋,2002年登記在申某名下。2003年李某去世,未留有遺囑,繼承人也未對房屋進行分割。
2015年4月,申某與申二簽訂《存量房屋買賣合同》,約定以200萬元的價格將房屋出售給申二,但合同中關于房屋交付、付款期限、違約責任等條款均為空白,且申二始終未支付任何價款。隨后,房屋過戶至申二名下?,F申大訴至法院,主張父親申某與申二惡意串通,損害其繼承權,請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,并將房屋恢復登記至申某名下。
一審庭審中,申某認可轉讓房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。二審審理期間,申某過世,申大、申二認可申某除其二人外無其他繼承人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申某與申二雖形式上簽訂買賣合同,但無實際付款履約行為,亦無買賣真意,可以認定申某系以無償方式將訴爭房屋轉移登記至申二名下,申二予以接受,雙方真實法律關系符合贈予的特征。
案涉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李某去世后,根據法律規(guī)定,訴爭房屋中屬于李某遺產的部分應由其繼承人共同共有,申某擅自處分屬于李某的遺產部分,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,損害了申大的繼承權,該部分處分無效。
對于案涉房屋中本屬于申某個人所有的份額,申某有權自由處分,該部分贈予行為有效。鑒于買賣合同部分無效的法律后果涉及李某遺產的繼承問題,有待另行解決,當前不宜直接將房屋產權恢復登記至申某名下。
最終,法院判決確認申某與申二之間簽訂的《存量房屋買賣合同》中涉及李某遺產的部分無效;駁回申大關于要求將房屋恢復登記至申某名下的訴訟請求。
編輯 劉倩 校對 付春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