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。
2024年4月初,王某與張某(女)通過某婚姻介紹所相識,后張某及其父母與婚介所工作人員前往王某家中,王某父母支付2萬元見面禮給張某。5月1日,王某與張某訂婚,王某向張某支付12.8萬元彩禮,另轉賬5萬元給張某用于購買“五金”。期間,王某還有多筆對張某的微信大額轉賬,共8萬余元。5月22日,王某與張某登記結婚,雙方未舉辦婚禮,未同居生活,未生育子女。5月26日后雙方再未見面。
2024年4月13日至5月26日,張某以做生意為名,先后向王某借款91500元。由于婚后未實際共同生活起居,王某遂起訴至汨羅法院,請求與張某離婚,并要求張某返還結婚支出及借款。
法院審理發(fā)現(xiàn),張某在近五年就涉及三起婚約財產、離婚糾紛,另外兩個案件均系因倉促訂婚繼而索取高額見面禮、彩禮等引起。本案中,結合雙方交往真實意圖、給付財物態(tài)度、相處模式及感情狀況等事實可以看出,張某對雙方的感情持漠然態(tài)度,其與王某建立戀愛關系,是為了利用王某對結婚的期待索要財物從而滿足物質需求,沒有基于夫妻長久、和諧生活的愿景,也沒有為化解夫妻矛盾、修復夫妻感情而付出努力。據(jù)此,結合相關案件案情,能夠印證被告張某有通過訂立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存在。
現(xiàn)王某提出離婚,張某并未提出異議,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。經(jīng)法院逐項核實認定,判決張某返還王某264000元。判決后,雙方均未提起上訴,現(xiàn)該案件已生效。
來源 | 汩羅市融媒體中心 錢江晚報